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人民日報:舊城改造目的是要”安居樂業” 不要偽”公益”

北京大學國際關係學院 姚 遠

●大拆大建式的舊城改造,是偽“公益”真“公害”

●在“發展經濟”、“改善民生”的旗號下,當前不少舊城改造不過是“土地財政”的遮羞布

●中國的舊城保護絕非無解,可變舊城改造為社區營造

獨家策劃:南京、大連紛毀古城,地方政府應“把根留住”

新年伊始,“舊城改造”的大錘再次讓人們揪心:在大連,不可移動文物“鳳鳴街近代建築群”遭遇野蠻拆除;在南京,倉巷地區的湖北會館等一批古建築,在新版《南京老城南歷史城區保護規劃》公示期間被白下區拆遷辦突擊破壞;在北京,“時間文化城”被“鐘鼓樓廣場擴建”取代,鐘鼓樓地區如何“整體保護”尚待觀察… …

就在去年12月,《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(第二次公開徵求意見稿)》發布,仍將“舊城區改建”納入公共利益之列,隨即引發公眾的質疑。 人們認為,一些城市以舊城改造為名,行大拆大建、賣地賺錢之實,這樣的舊城改造哪是“公益”,稱其為“公害”也毫不為過。

現行模式之弊

從文物保護的角度看,近些年來,成片成片的歷史街區在“改造”的大旗下被夷為平地,歷經千百年歲月形成的街巷肌理,鮮活的傳統社區以及市井文化被毀於一旦。 這場“休克療法式”的“舊城改造”,對中華文脈的影響之深、之巨、之不可逆,堪稱中國城市史上“三千年未有之大變局”。 而從民生保障的角度看,舊城改造製造了大量社會問題,很多低收入家庭雖然靠拆遷住上了新房,但失去了就業、醫療、教育等重要的生活條件。 顯然,如果只改善“住有所居”,而惡化了“學有所教、勞有所得、病有所醫、老有所養”的條件,舊城改造就談不上真正的改善民生。

現行的舊城改造模式,往往以大規模拆遷方式運作,當地居民皆須遷走,土地則以整理儲備,或招標、拍賣、掛牌的方式出讓,地方政府從中獲取巨額土地出讓金。 這正是一些城市對舊城改造趨之若鶩的根本原因。 1994年分稅制改革造成了一些地方的財政困難,1998年後,隨著土地出讓金全額歸地方政府所有,加上建築業稅、房地產稅和耕地佔用稅占到地方稅收60%,形成了所謂“土地財政”。 這導致地方政府過度依賴房地產業,而作為房地產業核心的土地供應,已將矛頭指向寸土寸金的歷史街區。 在種種“發展經濟”、“改善民生”的旗號下,舊城改造不過是“土地財政”的遮羞布而已。

他山之石可以攻玉

然而,其他國家的成功經驗早已表明,保護舊城從來不是發展、民生、現代化的反義詞。 遍覽意大利的威尼斯、法國的波爾多、日本的京都和奈良等古城,都完美體現了保護與發展的辯證法:既在整體上原封不動地保持古城的風貌、韻味、尺度、肌理,又在微觀層面實現了住房條件和基礎設施的改善與更新。 那麼,為什麼許多國外名城,根本不需要進行傷筋動骨的“舊城改造”呢?

在大多數實行分稅制的國家,如美國、法國、日本,都將不動產稅(又稱物業稅、固定資產稅)作為地方稅的主體稅種。 根據不動產市值,以一定稅率向產權人每年收取不動產稅,可使得政府投入的公共服務源源不斷地得以回報,從而促使政府專注於公共產品的供給,確保不動產的穩定和升值。 這樣,以物權保護為前提,政府只需要對房主保護、修繕歷史建築進行規範和引導,並著力提供公共服務,歷史街區就可以由內而外地得到自然康復。

隨著中國改革的深化,特別是近年《物權法》、《歷史文化名城名鎮名村保護條例》的頒布實施,國人的物權意識、文化遺產保護意識得到空前提高,物業稅的開徵也已呼之欲出。 在新的經濟社會條件下,舊城保護與整治的轉型,勢在必行。 2007年下發的《國務院關於改善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難的意見》已經提出,對可整治的舊住宅區應“力戒大拆大建”,“以改善低收入家庭居住環境和保護歷史文化街區為宗旨,遵循政府組織、居民參與的原則,積極進行房屋維修養護、配套設施完善、環境整治和建築節能改造”。

這樣的精神,在一些城市舊城保護兼顧民生改善的探索中,已經有了值得期待的體現。 2005年,北京修編《城市總體規劃》,提出“舊城整體保護”,“鼓勵居民按保護規劃實施自我改造更新,成為房屋修繕保護的主體”。 在北京煙袋斜街的整治中,政府通過宣布“不拆了”,僅僅投入200萬元用於公共服務和基礎設施建設,就激活了當地居民自我修繕的積極性。 而在南京,一年多以前,老城南舊城區遭遇規模空前的“老城改造”。 現在,已經施行的《南京市歷史文化名城保護條例》在立法過程中採納民意,刪去草案的“老城改造”條款,而要求政府制定“老城保護方案”,按照“政府主導、統籌規劃、整體保護、合理利用”的原則傳承古都文脈。

改造模式可變拆遷為修繕

事實表明,中國的舊城保護絕非是無解的題。 國際上的成功經驗早已表明,舊城保護完全可以在政府的指導下,以居民為主體,通過社區互助的“自我修繕”方式來實施,將舊城整治從拆遷模式下的行政關係,轉變為修繕模式下的民事關係。 例如法國1962年《馬爾羅法》規定,居民修繕保護建築可以得到國家的資助,並享受若干減免稅的優惠。 美國城市規劃的區劃法規(zoning)機制,通過界定社區的屬性,明確產權邊界,保證不動產的安全與增值,規定哪些事情不能發生,其結果就是“安居樂業”。

“安居樂業”的前提,來自物權的穩定。 我曾漫步於日本的京都、奈良,令我震撼的並非只是那些宏偉的寺廟、莊嚴的塑像,還有透過“民家”院牆看到的那一方假山或一株古梅。 這不只是時間的印跡,更是一代代房主用心維護的明​​證,正所謂“有恆產者有恆心”。 我總是想,同樣是古城,為什麼這裡見不到破敗的危舊房屋? 穩定而安全的物權,會促使房產所有者千方百計地保護好它,而不是看著它一天天破敗下去,成為“危房”。

以物權保護為前提,自上個世紀六七十年代起,日本社會形成了被稱為“社區營造”的地方治理模式。 它不單是冷冰冰的硬件建設,而是以居民為主體,通過行政和居民的協調合作,從硬件、軟件兩個方面解決地域、社區特定課題的公眾參與模式。 從修好自家開始,街坊們又逐漸關注起街區來,自治會擔當社區的維護、管理,商會負責街區的餐飲、住宿等服務業,同業公會則組織起漆器、陶器、織錦等傳統手工藝的傳承與展示,鄉土文化社團建設起一個個小型博物館、資料館。 這樣,街區就不只是有物質、空間的空殼,而有了生生不息的文化命脈。 “社區營造”所體現的“物權”加“參與”的保護機制,使得歷史建築得以保護,民俗民風得以傳承,社區團結得以加強,從而讓傳統街區源遠流長。

實踐證明,以居民為主體,政府主導、專家指導、社會參與的“社區營造”模式,能最大限度地調動各方面的積極性,形成舊城保護與整治的最大合力。 期待這樣的模式,也能在包括倉巷在內的整個南京老城,在北京的鐘鼓樓、前門、宣南,在哈爾濱的中華巴洛克街區,在大連的鳳鳴街,在全國各地的歷史舊城區得以推廣。

(責任編輯:黃維)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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